【制度文件】2023年度明光市财政局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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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向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倾斜。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等,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逐步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五条 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特殊因素)×(该地区人口功效系数法评价占比×权重+该地区面积功效系数法评价占比×权重)+特殊因素

    其中:特殊因素主要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支持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补助数额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于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于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承担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资金时将相应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转移支付资金2个月内,完成当年资金使用方案的确定及批复等相关工作。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年。若需分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分年度确定实施内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需要等,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费,用于支持县级财政部门委托、聘请有关单位或评审机构进行转移支付项目评估、评审、监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十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2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财预〔2013〕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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